近期,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分别以涉嫌行贿罪、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两起商业贿赂案的两名犯罪嫌疑人邱某某、游某某提起公诉。其中,被告人游某某涉嫌在从事收购、加工和销售肉食制品的过程中,先后向食品集团、肉联厂及禽畜交易服务中心的高管行贿共200余万元人民币。
经查,被告人游某某涉嫌于2001年4月至2010年7月间,在从事收购、加工和销售肉食制品的过程中,为牟取不正当利益,维系与他人不正当的利益关系,先后多次向某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谢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30万元;向广州某肉食制品厂厂长陈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3万元;向某肉联厂厂长郭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39万元、港币18万元;向某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冼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19万元;向某某肉类联合加工厂厂长夏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24.6万元;向广州市某禽畜交易服务中心总经理黎某某(另案处理)贿送人民币74.3万元。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以涉嫌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起诉被告人游某某。
被告人邱某某则涉嫌行贿罪,他涉嫌于2002年至2010年,在任广州市天河区某某物资公司配件部经理和经营广州市黄埔区某某工程机械经营部个体户期间,在向广东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和广东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推销工程机械配件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贿送广东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第四分公司负责机械配件采购的项目副经理周某某和刘某某、广东某某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机械配件采购的项目机械主管李某某(均另案处理)共人民币1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