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和重庆两江新区管委会联合出台《关于两江新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有明确规定需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商务部审批管理的事项外,两江新区管委会享有重庆市市级外资审批权限,即负责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含增资)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含增资)的外商投资限制类的外资审批工作。
两江新区1200平方公里的外资审批工作分三步进行:一是各行政区即江北区、北碚区和渝北区继续负责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含增资)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资审批工作,但江北区、渝北区不再负责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和保税港区的外资审批工作;二是保税港区和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的外资审批工作,归口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北部新区的外资审批工作,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三是对超出各行政区和各功能区审批权限,且按《意见》可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受理的外资审批事项,由两江新区管委会受理审批,不再报送市外经贸委。在国家商务部和市外经贸委的全力支持下,两江新区以外资审批工作诠释了新区的先行先试权,体现了“两江事情两江办”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