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文规定,食品掺伪、假冒或添加未经主管机关许可的添加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800万元(新台币,下同)以下罚金。若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将面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0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科1500万元以下罚金;若致人于死,可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科2000万元以下罚金。
此外,法令还通过多项条文,如:对明知有害仍传授厂商将违法添加物加进食品的行为,可以“教唆犯”罪名侦办指导者;对揭露或作证雇主违法行为的员工,雇主不得给予解雇、调职或减薪等不利处分;参与的劳工若自首协助破案,可减刑或免刑。
重庆食品安全网:台湾严打食品安全,最高可判无期,内地什么时候也出如此重的刑法,看还有谁制造问题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