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这是自1982年制定颁布《商标法》以来进行的第三次修改,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修改《商标法》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商标法》实施30年来,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形势下,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完善十分必要。
(一)修改《商标法》是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必须依靠新的驱动力,商标可以凝聚企业的创新成果并承载企业的商誉,促使创新成果迅速扩大市场影响力,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创造新的市场价值。截至今年8月,我国商标累计注册申请量达1253.9万件,累计商标注册量为833.5万件,商标有效注册量为695.3万件,均居世界第一。商标注册年申请量从1980年的2.6万件增加到2012年的164.8万件,增长了62倍,较好促进了创新型国家发展。修改完善现行《商标法》,有利于充分发挥商标在保护创新、激励创新中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
(二)修改《商标法》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新《商标法》首次明确规定了严格的商标审查时限,确保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注册,开创了世界各国商标立法的先例。同时还增加了电子申请方式,更加方便了申请人注册商标,把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落到了实处。
(三)修改《商标法》是推动商标工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商标强国的迫切需要。当前,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都把依靠发展创新、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促进本土经济复苏的战略选择。欧盟、日本等近几年不断对商标法律进行修改和调整,其意图就是要强化自身在全球竞争中的知识产权优势地位。2010年,美国商标密集型产业占GDP总额的31%,我国仅占6.44%。据统计,目前我国拥有自主品牌的外贸企业约占外贸企业总数的20%,自有品牌产品出口额约占出口总额的11%。今年上半年,国内企业提交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972件,累计仅有1.6万件。在2012年度“世界品牌500强”中,我国仅占23席,其中排在前100名的品牌仅有4个,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很不相符。适应国际经济竞争复杂形势的要求,亟须对现行《商标法》进行修改完善,全面提升我国的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二、全面把握《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改《商标法》,在与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保持一致的前提下,重在立足国内实际需要进行修改,同时借鉴吸收了世界主要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围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商标法律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四个方面:
(一)调整商标注册审查制度,为申请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取消了现行法对商标注册的可视性要求,将国际上申请和审查标准已经相对比较成熟的声音商标纳入到商标可申请注册的范围。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规定一份申请文件注册范围可以涵盖多类商品,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增加了审查意见沟通程序。在审查过程中,商标局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商标申请作出说明或者修正。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简化了确权程序,限制了商标异议主体,有利于缩短商标注册周期。
(二)对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内容,明确界定并禁止了商标抢注行为。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加强了对商标使用行为的引导和保护。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法律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商标代理市场健康发展。
(三)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引导驰名商标回归其立法本意。驰名商标是一个法律概念,其认定是对扩大商标保护范围而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于规制仿冒名牌行为起到了有效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有的企业把驰名商标当成荣誉称号进行片面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扰乱了市场秩序。新《商标法》在坚持实行驰名商标认定保护制度的同时,禁止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促使企业在尊重市场规则的前提下加强自主品牌的培育,真正提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四)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增加了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并根据涉案金额进一步规范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标准。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加大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减轻了商标权利人举证责任,有效防止因权利人“举证难”导致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现象。
三、依法履行职责,不断开创商标工作新局面
贯彻实施新《商标法》,需要政府、企业、市场、社会加强协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商标注册和管理部门,要以贯彻落实新《商标法》为契机,大力推进商标战略实施,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为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积极贡献。
(一)加大新《商标法》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广泛宣传新《商标法》。要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既宣传尊重知识产权的典型,又曝光商标违法典型案例。要加强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培育保护自主品牌的积极性。要重视对青少年的商标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公众的商标法律意识,努力营造重视商标、保护商标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认真组织做好新《商标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商标队伍素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新《商标法》,把握基本要求,厘清工作职责,找准工作定位,不断增强法制思维和商标意识。要开展新《商标法》培训工作,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深入开展,加强商标干部队伍建设,提升业务水平,转变工作作风。要加强商标代理机构和企业的培训,提高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三)依法履行商标注册和管理职责,不断开创商标工作新局面。要依法加强商标监管执法,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保持打击的高压态势,提高商标行政执法效能。要依法严格规范商标市场秩序,特别是对企业驰名商标的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要依法提供优质商标公共服务,加强商标审查人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商标数据综合分析应用,为政府决策和经济发展服务。要抓紧做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制度的制定、修改、清理工作,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