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促进奶业健康发展,近日,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奶牛养殖及生鲜乳收购环节兽药监管工作通知》。
通知明确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并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督促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生鲜乳收购站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签署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承诺养殖过程中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不在饲料、饮水、生鲜乳中添加违禁药物和其他有害物质;承诺生鲜乳收购活动中不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或其他非法添加物质。
在奶牛养殖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管理方面,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养殖者建立完善投入品使用记录;建立投入品供应商采购审核制度;严格落实兽用处方药采购管理制度;严禁滥用兽用抗菌类药物及激素类药品。同时要以核查奶牛养殖档案和个体健康档案为抓手,全面检查辖区内奶牛养殖场(小区、户)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情况。
在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方面,通知要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建设或收购生鲜乳收购站,并将生鲜乳兽药残留检测关口前移至生鲜乳收购站。并且相关部门要全面检查辖区内生鲜乳收购站“两证一单”,即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准运证明和生鲜乳交接单。对有证据表明已流入乳制品生产环节的存在质量安全风险的生鲜乳,要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启动追查机制,保证上市乳制品的质量安全。
在生鲜乳兽药残留监控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辖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控残留检测计划。对发现的非法添加或残留超标产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坚决杜绝相关生鲜乳流入市场和乳制品生产加工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