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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5/9/28 14:06:18  访问:782人次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大法的实施,将按照严谨的标准、严格的监管、严厉的处罚和严肃的问责,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严谨的标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障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二十五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加快淘汰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动替代产品的开发和应用,鼓励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目前,我国已清理了近5000项食品标准,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492项,基本构建了由11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组成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
    严格的监管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建立了从田间到餐桌全过程的严密监管制度。
    首先,禁止将剧毒或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其次,婴幼儿奶粉从备案制改为注册制,对婴幼儿食品从原料到成品要全程控制。
    第三,改变保健食品过去单一的产品注册管理制度,将实行注册和备案分类监管制度,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功能目录管理制度,对使用符合保健食品原料目录规定的原料产品实施备案管理。
    第四,要求转基因食品明确标示转基因,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着标示,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第五,互联网食品安全问题将有法可依,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严厉的处罚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引入资格罚、声誉罚等多元处罚机制,在现行《食品安全法》的基础上,新增了行政拘留处罚。对一年内累计3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企业,监管部门可责令其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加大了行政罚款额度。将违法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最高处罚从货值的10倍提高到20倍;将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经营未按规定检疫或检疫不合格肉类等严重违法行为,从最高处罚货值金额的10倍,提高为最高可以处罚货值的30倍。
    增强了刑事判处力度。对构成犯罪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将直接移交公安部门进行侦查,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严肃的问责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建立自查制度和责任约谈制度,明确了属地政府负责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地方政府要进行食品安全考核、责任约谈等。同时,强化了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细化并加重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力度,增加了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对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将实行最严肃的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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