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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责任强制险的法律构造

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5/10/21 10:10:55  访问:563人次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是国家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目前,山东、江西、福建等省份已经在国务院安排下,开始试点食品安全强制性责任险制度。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于海纯在《中国法学》上发表题为《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法律构造研究》的文章中指出: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形式应从部门规章向行政法规、法律过渡,采取“政府主导与商业基础相结合”的运营模式;通过试点确立强制保险中食品、食品企业及行业的基准范围,限定保险人资质并加强激励,赋予受害人直接请求权;监管机构制定基准保费并以此指导保险人确定具体保费,强化保险费的奖惩功能,完善保费确定与调整中的第三方评估与听证机制;责任范围应限于人身损害并应设定责任限额,超出责任范围和责任限额的损害应通过风险救助基金、基本险加附加险等模式确保赔偿能力;投保人应具有如实告知、配合检查与事前防范等义务;完善行政与司法治理等配套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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