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日报讯 ,5月22日,记者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悉,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拟制定地方性法规《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即日起,《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请市民提出修改意见。
小作坊要与有毒有害场所
保持安全距离
据不完全统计,我市有1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数量则更多,在带给群众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散、小、乱、差等问题,亟待加强监管。
根据《条例》,在我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将实行登记管理。但小作坊不得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食品;用勾兑工艺生产加工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等。
这也意味着在开小作坊前得先带上申请书、身份证、健康证等材料到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整个过程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现场核查其生产经营场所,并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这样一来,小作坊也有了保障食品安全的最低标准。”市食药监局有关负责人举例,比如小作坊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等。
登记证有效期为3年,小作坊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接受社会监督。
食品摊贩备案卡
要在显著位置摆放
与小作坊不同的是,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但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
食品摊贩要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经营地址、经营项目、联系方式等信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这些信息制作并向其出具食品摊贩备案信息公示卡。备案卡要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对食品摊贩的卫生要求也不低。比如要配有防蝇、防尘、防虫、防腐等设施设备以及垃圾收集容器;加工生、熟食品的用具、容器分开使用,并有明显区别标识等。
从事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或者有固定店铺,经营面积5平方米以下,设柜兼营食品的参照食品摊贩有关规定执行。
无证经营将处以罚
一看这么麻烦,有些小作坊可能会胆大地想无证经营。根据《条例》,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对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等严重违法行为,对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
市民可通过以下方式对《条例》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支路2号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处(邮政编码400042),信封上请注明“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电子邮箱cqfdafg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