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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饮用水市场要防止“标准之争”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中国食品安全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6/8/26 14:35:34  访问:978人次

  夏季是饮用水市场销售的旺季,今年1月起实施的包装饮用水“新国标”对瓶装水的标签标识作出明确要求,对此前鱼龙混杂、任性命名的瓶装水市场进行规范。但媒体记者近日调查发现,部分水企提升瓶装水包装“颜值”,改头换面的新包装、新概念扎堆出现,售价也相应抬高。

 对于我国瓶装水行业来说,迄今为止,如何定义一瓶好水,其标准依然是莫衷一是,模糊不清。此前饮用水国标有生活饮用水、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等四个;地标更是“山头林立”,仅广东就有天然净水、天然山泉水两个标准。而标准纷繁芜杂极容易导致企业“适用混乱”,甚至避高就低。

  一直以来,我国食品卫生和质量两套国家强制标准并行,经常容易“打架”,即同一套标准下合格的产品,按照另一套标准却有可能不合格。再加上还有一部分强制执行的行业标准,就更增加了标准乱象。仔细观察,每场水战的背后其实都是“标准之争”,我国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被称为“国标”,是最低的门槛。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要求都不能低于“国标”。但一些地方所执行的瓶装饮用水地方标准远远低于“国标”。

  从法律上讲,“国标”的意义在于它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一种标准,是行业的最低准入标准。“国标”并不排斥地方另行制定“地标”,但前提是其不得低于“国标”。一方面,饮用水的品质优劣,也掩盖不了“标准”的冲突。另一方面,“国标”与“地标”的冲突,不仅不能损害国家标准的权威,更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表面上看似产品质量之争,背后暴露出的则是饮用水标准“山头林立”、彼此打架,地方标准更新缓慢、踏步不前的乱象。

  只有在没有国标或产品销售地域性特别强等条件下,企业才可以采用“地标”。假如在饮用水“地标”起草过程中,让地方饮用水企业掌控话语权,难脱有“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之嫌。政府如果不主动“调高”,企业为了节省成本,自然乐意默不作声。因此,应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实现修订更加及时、标准更加统一,特别是防止标准“开倒车”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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