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一要求,明年1月1日起,我国将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食盐改革如何确保食盐质量和食盐供应安全?对此,广东省盐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通告》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
生产批发须有许可证
国务院《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规定“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
记者注意到,此次由广东省三部门联合印发的《通告》明确,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依法给予重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哄抬盐价将受处罚
《通告》要求,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广大消费者应当从正规的食盐流通销售渠道购买食盐。
《通告》明确,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也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通告》进一步明确,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等执法部门发现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范围的,要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各级盐业、食品药品监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违法从事食盐生产、批发,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严肃查处。
此次通告还公布了涉盐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电话:020-83876533,18144818035。
●任何单位、个人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违法经营
●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
●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食盐
●故意囤积食盐,哄抬盐价,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等行为将受到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