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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谣言列入安全欺诈 让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光明网-食品安全频道  作者:  发表时间:2017/3/8 10:11:45  访问:616人次

 近日,国内乳业巨头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一个名为“文娱后台”微信公号的注册人诉至北京朝阳法院,并索赔100万元,只因该公众号发表了一篇《蒙牛:综艺冠名界头号毒奶!》,损害了公司名誉。

食品谣言列入安全欺诈 让造谣者付出沉重代价

无独有偶,肯德基长期受到网络关于“肯德基使用6个翅膀8条腿怪鸡”的谣言困扰,谣言都配有悚人的标题和PS图片,通过微信公众号在朋友圈大量转发。2015年6月,肯德基将三家公司10个涉嫌造谣的微信账号告上法庭,并索赔共计350万元。

类似利用网络谣言恶意攻击的事件屡见不鲜。越来越多被网络谣言伤害的主体开始选择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合法权益,也得到了公平的审判,这既是对无良自媒体与嚣张网络谣言的宣战,也为受害主体维权提供了样板。

例如,2014年康师傅也遇到竞争对手指使的谣言抹黑,康师傅起诉湖北孝感统一企业食品有限公司员工周某在天涯论坛、槐荫论坛连续发布帖子,呼吁抵制日货康师傅。后法院判决周某需向康师傅公开赔礼道歉连续30天,并赔偿1.3万元。

同样,近日“以加拿大籍爱国华侨华人孙彩环名义发布的的《餐桌上的世纪悬念》”一文在微信群和qq群大肆传播,文章称食用转基因油会使人不能生育后代、浸出油含强烈致癌物,并称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已经播出。文章还称“金龙鱼转基因大豆油是美国和华尔街对中华民族实施的灭绝政策”,呼吁大家“请务必转告亲朋好友不要吃转基因食物”。文章与几年前《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鳄鱼!》内容完全一致。而该文的杜撰者郭某某因捏造事实恶意损害金龙鱼品牌商誉早已于2012年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然而,即便是已经被国家法律部门明确证明为恶意造谣损害品牌商誉的事件和内容,依然在网络中被多次传播。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报告统计,当前,食品安全谣言占我国各类网络谣言的45%,位居第一。(6月15日新华网)一个耸人听闻的网络谣言的诞生,不过节操与底线放空3秒而已。为流量而不择手段、为“10万+”而剑走偏锋。网络谣言动辄铺天盖地而来,说到底,还是因为造谣成本太低。

此外,谣言满天飞也与食品行业从业者的恶意竞争有关,个别企业为了获取利益,恶意诽谤竞争对手。这种行为不仅会使品牌形象受损,还会使公众对品牌的偏见扩大到整个行业,给消费者带来莫须有的恐慌。

食品业谣言盛行久矣,为加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指出,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也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的行为表现。国家对食品安全谣言保持高压态势,对造谣者绝不听之任之,特别是对于蓄意扰乱市场秩序的造谣者,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

葡萄无籽是用避孕药培育的、美国人民不吃转基因、牛排是用胶水粘合的、小龙虾用于处理尸体……诸如此类的谣言隔一段时间就会在朋友圈里兴风作浪,有的甚至从十年前就开始在网络上传播。

许多中老年人却对谣言深信不疑,动辄这个不能吃,那个不能碰。食品安全谣言如同洪水猛兽,使公众惶惶不安,一再打击公众对我国食品安全环境的信心,损耗着有关各方为之做出的努力。破解食品谣言怪圈,法治要利剑高悬。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实施后,利用网络、媒体、移动社交平台等载体,编造、散布、传播虚假食品安全信息都将被列为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被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个人或单位一旦传播食品安全谣言的事实被坐实,也与生产经营欺诈、标签说明书欺诈、食品宣传欺诈等行为一样,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造谣者终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当然,将传播食品安全谣言当作食品安全欺诈处理,只是事后治理。对食品安全谣言更要追求事前防御。流言止于“治者”,在谣言大肆扩散之前,政府部门应第一时间组织专业人士、权威人士迅速回应、及时发声,以精确的科学解释树立消费者的信心。让消费者掌握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习惯,扭转人们对食品安全“只定性,不定量”的“非黑即白”的简单认知心理。

作为消费者,也需要具备明辨是否的能力,不能因为网络上的片面之词产生恐慌情绪,盲目扩散负面言论。所谓“三人成虎”,在未证实消息真实性之前,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的态度,不做谣言的传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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