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过敏性疾病日(7月8日)即将到来之际,记者就食物过敏和食品标签过敏原标示等问题进行了采访。有关专家指出,目前,我国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标示尚不完善,食品添加剂的广泛使用使得食品中的隐含致敏成分增加,消费者误食导致过敏的情况时有发生,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因此,加强食品安全性评价,强化食品标签管理,规范过敏原标示十分必要。
标示过敏原可有效避免食物过敏
“现阶段,食物过敏无法根治,想要避免过敏反应只能通过避免接触致敏原。” 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朱文丽教授表示,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必须依靠准确的食物标签选择食物,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第23次会议公布了常见致敏食品的清单,认为在世界范围内90%以上的过敏反应(也包括食物不耐受)由8类食物引起,分别是:奶类,特别是牛奶;禽蛋类;鱼类(包括海水鱼、淡水鱼);甲壳类水生动物(虾、对虾、螃蟹、大小龙虾、蛤蜊等);花生;大豆;坚果类(杏仁、核桃、腰果、榛子、松子、栗子等);小麦。
业内专家介绍,我国2012年4月20日实施的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的过敏原和1999年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中提出的8类过敏原一致,其对食品中过敏原的标注有如下规定: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健康所研究员胡贻椿等学者2002年对我国3~12岁儿童进行的调查表明,由于婴儿和外界接触较少,消化系统和免疫功能并未发育成熟,食物过敏往往是过敏性疾病最重要的一部分。朱文丽说,由于我国和国外的饮食结构不同,所以过敏食物的种类也有差异。我国人群对海产品和水产品过敏较为常见,而国外人群常见的可可、草莓过敏在我国很少出现。
记者查阅多个国家对食物过敏原的规定发现,世界范围内各个国家对食品标签上过敏原标示规定各不相同,多个国家对CAC名录进行了修改,日本、美国、加拿大等还明确规定了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配料或食品的具体标示格式。
日本在强制性标示管理中减少了鱼类、贝类,大豆和坚果,但是在推荐性标示中增加了虾/龙虾、蟹、鲍鱼、墨鱼、鲑鱼卵、橙、猕猴桃、牛牛肉、坚果、鲑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茸蘑菇、桃、山药、苹果、明胶和香蕉;禁止标示“可能含有”类型的标签,禁止模糊不清地混合标识“强制性成分”等。
美国沿用了CAC名录,对亚硫酸盐的标示要求包含在食品添加剂中,规定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加拿大在CAC名录的基础上,增加了芝麻,规定对于无意引入致敏物质的情况,允许用“可能含有”或者“生产用设备同时加工”等方式告知消费者食品中可能存在致敏物质。
我国食品过敏原标示参差不齐
“GB7718-2011标准只是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并且8类致敏物质以外的其他致敏物质,生产者自行选择是否标示。”一位业内人士说,我国目前有关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标示十分不规范,对于过敏原的具体标示形式也没有严格要求,可标明“可能含有……”“可能含有微量……”“此生产线也加工含有……的食品”等,甚至可以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明。
记者在超市探访时发现,国内食品仅有部分品牌对过敏原进行了标注。奶类制品几乎都没有标注过敏原信息,例如伊利纯牛奶、蒙牛纯牛奶等,甚至有些添加了花生、核桃和麦片等常见过敏原的牛奶都没有标注;酸奶仅有河北新希望天香乳业的活润风味酸牛乳有明显标注,且标明此生产线上的其他可能过敏原。面包类大多标注了过敏原信息,例如宾堡、桃李、曼可顿等,而义利面包系列食品均没有标注。坚果零食类是缺少过敏原标示的重灾区,即使部分有标注过敏原的品牌也是问题丛生,例如黄飞红麻辣花生和好吃点饼干的过敏原信息和配料表并列,且字体较小难以分辨;乐事薯片的过敏原信息置于包装袋最底部,难以寻找;恰恰系列坚果食品仅标注不适宜5周岁以下儿童食用等。进口食品大多数都标注了过敏原信息,部分标注不明显,且标注方式各异。
有关专家表示,无过敏原标示或者过敏原标示不明确、不规范,给患有食物过敏症的人群带来了安全隐患,希望有关部门重视食品标签中的过敏原标示问题,尽快出台相关规范。与此同时,还要不断加强食品安全性评价,确保过敏原标示科学合理。(实习记者 谢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