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指出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公告指出,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另外,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如实记录采购、使用的植物油料(包括植物原油)的品种和数量,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公告要求,自2018年12月21日起,各地要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