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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968批次食品安全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30号)

来源: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表时间:2021/6/11 16:39:02  访问:841人次
 近期,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淀粉淀粉制品调味品豆制品方便食品蜂产品糕点罐头酒类粮食加工品、肉制品乳制品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饮料等20类食品96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944批次,不合格样品24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北碚区长恒副食店销售的云南沃柑,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碚区长恒副食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庆市金德信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糕点),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梁平区赵家桥酒厂生产的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农贸市场邓春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冷链市场9A-023、024号杨文勇销售的猪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清悦路分公司销售的草鱼(淡水鱼),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白云村农贸市场梅正元销售的白鲢,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璧山区好润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苦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潼南区冯记纯高粱酒坊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固形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农贸市场内高益真销售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梨树湾店销售的冻猪大肠,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巴南区黄诗梅副食店销售的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惠民菜市场24号摊位赵礼伦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兴科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云阳县华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巴南区余登科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潼南区欧德平白酒酿造坊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沙坪坝区志仁超市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城口县庙坝钟楼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梁平区国豪超市销售的土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10附一层绿优鲜4区1、2号苏金琴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长寿区余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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