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一)北碚区长恒副食店销售的云南沃柑,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发现,其中三唑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北碚区长恒副食店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重庆海关技术中心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重庆市金德信食品厂生产的小麻花(糕点),糖精钠(以糖精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三)梁平区赵家桥酒厂生产的白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四)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保合农贸市场邓春林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五)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国际农贸城冷链市场9A-023、024号杨文勇销售的猪肝,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六)重庆谊品弘渝科技有限公司沙坪坝清悦路分公司销售的草鱼(淡水鱼),孔雀石绿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七)重庆市铜梁区太平镇白云村农贸市场梅正元销售的白鲢,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八)涪陵区宜金昇食品超市销售的韭菜,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九)重庆润云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多宝鱼,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重庆市璧山区好润佳百货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苦瓜,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一)潼南区冯记纯高粱酒坊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总酯(以乙酸乙酯计)、固形物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二)重庆市荣昌区吴家镇农贸市场内高益真销售的猪肉,五氯酚酸钠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十三)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梨树湾店销售的冻猪大肠,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要求。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四)巴南区黄诗梅副食店销售的姜,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五)重庆市巴南区惠民街道惠民菜市场24号摊位赵礼伦销售的鸡肉,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渝北区兴科大道分公司销售的鲈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十七)云阳县华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豇豆,水胺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八)巴南区余登科食品超市销售的香蕉,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九)潼南区欧德平白酒酿造坊生产的白酒,总酸(以乙酸计)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二十)沙坪坝区志仁超市销售的豇豆,克百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一)城口县庙坝钟楼生活超市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二)梁平区国豪超市销售的土鸡肉,尼卡巴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万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十三)重庆市渝中区西三街10附一层绿优鲜4区1、2号苏金琴销售的韭菜,腐霉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十四)长寿区余哥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胡萝卜,甲拌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依法启动查处工作,同时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下架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并进行整改。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