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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立法保障长江“十年禁渔”

来源:重庆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21/7/30 13:33:42  访问:764人次

7月29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通过制定法规性决定的方式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以更好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改善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

《决定》通过的背景是什么?着眼解决哪些问题?

长江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市水生生物保护区已于2020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全市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以及其他重点水域自今年1月1日起实行全面禁捕。

“目前,渔业法以及我市的实施办法相对滞后,无法应对长江禁捕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相关规定的强制效力不够,对涉渔“三无”船舶、非法垂钓等行为难以形成震慑力;全市渔政执法能力不足,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捕捞行为。”市人大农委主任委员辛世杰在会上表示,有必要从制度层面对禁捕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梳理,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体系,对法律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确保禁捕工作全面、有效实施,取得实效。

哪些地方禁渔?禁捕到什么时候?

《决定》明确:水生生物保护区,长江干流重庆段,嘉陵江、乌江、渠江、涪江、酉水等长江重要支流重庆段,小江、大宁河、梅溪河、汤溪河、草堂河以及綦江、御临河、塘河重庆段,市人民政府确定禁捕的其他水域等5类水域属于禁捕区域。禁捕区域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决定》明确: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长期禁捕,其他禁捕区域禁捕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禁渔”后什么做得?可休闲垂钓吗?

《决定》明确了5种禁止行为:在禁捕区域内进行生产性捕捞;收购、加工、销售、运输、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及其制品,收购、销售通过休闲垂钓等方式在禁捕区域捕获的渔获物及其制品;以“长江野生鱼”“野生江鲜”等名义,对所经营渔获物及其制品进行虚假宣传;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艇、筏)在禁捕区域航行或者停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

因育种、科研、监测等特殊需要进行捕捞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区域、种类、规格、数量和渔具捕捞。
水生生物保护区虽然禁止垂钓,但在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其他禁捕区域可以进行休闲垂钓。

休闲垂钓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明确禁钓区、禁钓期、钓具、钓法、钓饵以及钓获物种类、规格、数量等。 (颜若雯 徐亚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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