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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上的猫腻 拷问食品安全七宗罪

来源:重庆晚报  作者:小x  发表时间:2012/2/29 15:46:07  访问:879人次
    从瘦肉精到牛肉膏、从塑化剂到病菌门事件……2011年,不少知名食品企业纷纷“中毒”。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刺痛着我们脆弱的神经,更拷问着生产企业的道德底线。我们从2011年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乱象中,梳理出七个典型案例,希望能唤起行业的重视,从而促进市场的净化。

  菜品掉包,以次充好

  指定消费,暗藏玄机人身安全,不予保障

  头宗罪

  菜品掉包,以次充好

  张先生去年5月结婚,在一家有较高知名度的大酒楼定了婚宴喜酒。酒楼根据张某的喜宴标准制定了一份每桌2888元的菜单,但并未列出主料和配料,只对主菜用料作了口头商定。张某对此也没在意,就在双方定好的菜单上签字并付了定金。然而,在婚宴开始上菜的过程中,张某发现许多事前商定好的菜被调了包,婚宴档次明显下降了。事后他要求赔偿,却被告之菜单是双方签字认可的,张某事先也没提出异议,酒楼方面不承担赔偿责任,并要张某付清喜宴剩余费用。

  对策:对于较大规模的餐饮消费,双方对菜单内容的约定实际上就是一份消费合同,作为消费者一定要对菜单内容做到具体明细,对菜肴的名称、用料、成分、重量都应当作严格的约定并在双方确认的情况下签字认定。如果单纯作口头的约定,或者对于主要内容没有作文字上的明确约定,在纠纷发生后就会被商家钻了空子,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2宗罪

  指定消费,暗藏玄机

  小王和几个朋友到一家新开张的饭店吃饭,服务员告诉他,饭店新开张,吃饭点啤酒是免费的。小王感觉不错,直接叫服务员上了10瓶某品牌啤酒。买单时,他们发现自己点的某品牌啤酒也被归入饭钱里面。服务员说,消费者点免费啤酒是应点饭店指定的一个牌子,而不是所有的啤酒,最终的解释权是归饭店所有。

  对策:商家推出的所谓免费消费、赠送消费的手段里面其实暗藏玄机,消费者一不留神便会被牵着鼻子走进消费陷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对自己的消费对象有自由选择权,也有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也有完全告之的义务。而所谓的最终解释权也不应当是建立在消费欺诈的基础上的,否则这样的解释权本身也是违法和无效的。

  3宗罪

  人身安全,不予保障

  节日期间,小李陪年迈的父亲到一家饭店吃饭,父亲在饭毕起身时,因地面太滑重重摔了一跤,造成手部轻微骨折。小李要求饭店赔偿,而饭店认为,顾客应对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饭店只是一个吃饭消费场所,不承担这样的赔偿责任。

  对策:不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是《民法通则》,都对人身权受到侵害作了相应规定。餐饮消费场所不仅要保证顾客在用餐过程中食品卫生安全,还要保证顾客在场所内不能因自身的原因给顾客人身造成伤害,否则就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小李父亲的摔到是因饭店没有搞好地面卫生所致,饭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4宗罪

  不保质量,不予赔偿

  今年2月21日晚,江北某大酒楼十余人在包厢用餐时,在其中一道菜中发现混有几张餐巾纸。由于赔偿额度一时协商不下,双方为此事一直僵持至深夜11点多。

  对策:专家认为,如果质量问题是酒店原因造成的,一般酒店予以重做或退换是理所当然的;如果酒楼存在故意行为,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当然,此番赔偿仅限于这道出问题的菜。但是,如果这道菜的质量问题引起了其他后果,如给消费者造成健康损害等,消费者可以考虑要求酒店另外给予一定的赔偿。

  5宗罪

  虚张声势,不兑承诺

  徐女士投诉某酸菜鸡馆宣称消费满880元赠送不锈钢电水壶,而徐女士消费了909元,商家却称已经没有电水壶了。

  对策:商家如果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将宣传内容拍下,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

  6宗罪

  标低卖高,价格不一

  杨先生投诉某酒楼点菜时海鲜的标价和买单时的价格不一致,商家的解释是海鲜中午和晚上价格不一样的,但是事先并没有告知消费者。

  对策:酒店供应的鲜活、海鲜菜肴的时价应以当日实价为准,不能出现两种价格。结算时如果出现不符,可以向物价部门进行投诉。

  7宗罪

  不付票据,违法逃税

  熊先生投诉在南坪某酒楼用餐后商家不提供发票。每次店家都说发票没有了,或者还没有买到。

  对策:如果商家拒不提供消费相关票据,消费者可以向税务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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