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食品安全监督,时下有两种概念性方式,一是悬赏法,即监管部门设立举报奖,对提供食品安全线索的人提供奖励,以查找案源,打击违法;另一种方法,就是实行“连坐制”,一家犯事,所涉全部受罚。
“连坐制”因商鞅变法而得名,其目的是让责任主体相互监督,相互揭发和举报。从时下情况看,食品安全问题众多,一个根本原因在于行业间甚至跨行业间形成了利益互动,违法和造假者沆瀣一气,共同进退,使违法成本被有效抵消和化解,难以达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而“连坐制”的推行,就使每一个人的风险都同样存在,这有助于企业提高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并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
事实上,在实际执法中,“连坐制”是基于不同的法律条款,并不涉及 “一事不再罚”的担忧。以药品为例,医疗机构从正规供应单位购进药品,并进行了相关索票索证,但结果所购药品被定性为假劣药品,那么其行为就构成了使用假劣药品,应按使用行为进行处罚;而对于上一级供应单位,则按销售假劣药品行为进行处罚,据此线索还宜上溯至源头及所有渠道,如此方能使作假行为得到肃清。对于食品及其他产品,同样适用的这个原则,这也是法律有所规定,也符合程序要求。
从这一层意义讲,《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连坐制暂行规定》应有三种考虑,一是对连坐这一特定行为进行细化,以达到统一认识的目的;二是说明在当前食品安全办案中,存在“点到为止”的现象,把“系列案”办成了“独体案”,需要进行程序强化;三是起到释放信息,达到震慑的效果。
如此而言,“食品安全连坐制”更像一种执法态度。相比于既有的执法程序和规则,信息释放的作用更大,既是对食品安全生产企业,也是对社会公众,以及监管部门自身。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将这一程序性规定公之于众,其实也是监管者本身的一种自我施压――当某个案源浮出水面之后,出于对社会的交待,监管者唯有坚持一查到底的态度,才会避免抓大放小,抓主放次,使执法的效果实现最优化。
因此,公众不必对监管层面的作为太过忧虑。表面上,“连坐”是对被管理相对人的义务要求,实际也有对监管者和评审鉴定机构给予约束的因素。唯一令人困惑的是,所谓的“连坐制”其实更像概念翻新,而对于监管本身来说,却没有多少实质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