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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生猪及禽业发展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   作者:  发表时间:2013/5/13 16:58:27  访问:923人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针对当前生猪价格持续下跌和H7N9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市场的影响,为保护广大养殖者切身利益,促进生猪及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企业和农户生产自救与政府适当扶持相结合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稳定当前我市生猪及禽业生产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猪种禽生产。按照《重庆市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启动2013年能繁母猪补贴,补助标准按100元/头(市级以上补助88元/头、区县补助12元/头)执行。对持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鸡场、种鸭场给予一次性生产维持性补贴:存栏种鸡或种鸭2000―5000只,补助5万元;5001―10000只,补助10万元;10001―20000只,补助15万元;20001―50000只,补助40万元;50001―100000只,补助100万元;100001只以上,补助120万元。

  二、实施畜禽产品收储。采取“市场运作、企业收储、财政补助”的方式,对畜禽产品进行收储。2013年6月30日前收储猪肉1万吨,存储期限为6个月。5月31日前收储鸡肉和鸭肉5000吨,存储期限为3个月。市财政局对承储企业收储猪肉、鸡肉、鸭肉的存储保管费用与流动资金利息实行定额包干补贴。其中,猪肉在6个月存储期内给予定额补贴1200元/吨(含公检费),鸡肉和鸭肉在3个月存储期内给予定额补贴1000元/吨。储存期满,存储企业按市场价格自行销售。从现在到收储截止日期,凡收储本地生产且经检疫合格猪肉50吨、鸡肉或鸭肉20吨以上的市内加工或物流企业,经商务部门检查确认后,财政按定额标准给予补贴。

  三、扶持规模养殖基地。今年市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特色效益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项目资金,对生猪和家禽养殖业给予倾斜支持,用于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养殖大户改造设施设备、推行标准化生产、提高健康养殖水平。中小规模的养殖场和农户,由当地政府制定实施扶持政策。

  四、促进家禽产品销售与消费。对运输进入重庆的活禽,要全面进行检疫检验。经检疫检验合格后,市内家禽的流通、调运和销售,各区县(自治县)不得设置障碍和封锁措施,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加强检疫、检验、消毒和市场管理,推行活禽定点屠宰或隔离宰杀。积极推行加工包装家禽产品替代活禽上市,保障禽类产品有效供给。全市各级政府要组织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集体单位,向符合资质的家禽加工企业采购冰鲜禽肉、禽蛋等产品,扩大加工消费。各类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引导,普及家禽及其产品安全消费知识,消除公众疑虑,尽快恢复市场消费信心。

  五、强化金融保险支持。对参保养殖场、农户遭受的损失,保险机构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家禽保险禽流感责任理赔工作的通知》(保监产险〔2013〕337号)要求,加强理赔宣传,加快理赔速度,提高理赔效率,做好理赔服务。全市各级金融机构要增加对生猪、家禽规模养殖以及加工、流通企业的贷款支持,各区县(自治县)财政要酌情安排贷款贴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

  六、严格落实责任。市农委负责种猪种禽保护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并负责收储的生猪、活鸡、活鸭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强化疫病防控,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市商委负责指导存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储。市工商局负责畜禽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拨付资金。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和家禽保种、畜禽产品收储工作。有关国有企业要主动承担畜禽产品收储任务,重庆市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指导性任务收储猪肉2000吨、鸡肉和鸭肉500吨,重庆商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按指导性任务收储猪肉1000吨、鸡肉和鸭肉500吨。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畜禽产品收储工作。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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