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希望于生产者“良心发现”不现实,行政监管往往“按下葫芦浮起瓢”。更加突出和发挥消费者的作用,让“人人喊打”真正变为“人人能打”,无疑具有更根本性的意义。
食品安全是一个不折不扣的“老问题”,人人深恶痛绝,俨然是“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但多年来打击效果却不甚显著,各种有毒食品事件依然层出不穷。类似的还有假冒伪劣问题、虚假宣传问题、欺诈消费问题等,都属于“年年喊打、年年不绝”的市场顽疾。稍微把这些问题总结一下就可以看出,我们所处的商品和服务市场其实是一个充斥着劣质商品和劣质服务(经济学上的“劣质品”)的市场。市场机制的一个重要作用是通过竞争手段来实现“优胜劣汰”,但在我们的市场里,不但劣质品大行其道,甚至是那些违法违规、严重危害人们生命安全的产品也屡禁不绝,“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失灵现象居然成为一种常态,何也?
经过这么多年与劣质品的斗争,大部分人已经认识到问题的根源所在,那就是作为生产经营主体的企业违法成本太低。企业违法成本低有两方面的因素:一是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低,二是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惩处所付出的成本低。
市场主体包括生产(经营)者、消费者以及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监管者,这三者之中,寄希望于生产者自身“良心发现”、从而自动自觉地提供合格产品无疑是最不现实的,比较可行的是通过后两者的惩处激励机制来倒逼出前者的合法合规行为。过往对市场乱象的打击基本都是由监管者也就是行政部门来实施,但过于依赖行政监管也造成了打击力度和范围有限、“按下葫芦浮起瓢”的情况不断出现。以食品餐饮市场为例,全国有几百万家食品餐饮单位,生产经营者“小而散”的特点十分突出。在这一背景下,即使近年来行政部门监管力度层层加码,食品安全甚至被列入领导者政绩考核实行“一票否决”,但相比于体量巨大的生产者来说,监管力量依然十分有限。而且行政监管自身也有成本,不可能在人手、经费等方面无限制地扩张下去,这就造成了我国的食品监管始终跳不出“运动式、突击式”的怪圈,也在客观上使得违法生产者被发现的几率很低。另一方面,行政监管的事后惩处更加注重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虽然近几年惩处力度不断加大,食品安全“入刑”门槛不断降低甚至可入死刑,但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却不受重视,标准也很低,曾经有消费者买到3元的过期食品最后获赔偿30元(《食品安全法》规定的“10倍赔偿”),这对经济处罚和民事赔偿占绝大多数的食品安全案件显然威慑力不够。再者行政监管也存在监管者渎职不作为、权力寻租、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这些都使得生产者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惩处所付出的成本并不高。
因此,在生产者自身约束不可靠、监管者监管行为受局限的情况下,更加突出和发挥消费者的作用,让“人人喊打”真正变为“人人能打”,无疑具有更根本性的意义。欧美发达国家在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同样经历过劣质品充斥市场的阶段,最终依靠集体诉讼、惩罚性赔偿等体现“消费者本位”的手段成功净化了市场。这对我们是一个很好的借鉴。让每个消费者都成为监管者,这将大大增加生产者违法行为被发现的几率。而要让消费者能够主动、积极地去监管生产者的违法行为,就必须营造一个真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环境。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力量薄弱,但如果消费者能够集合起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来获得赔偿,则一方面对消费者的监管行为是一种激励,另一方面巨额惩罚性赔偿也大大提高了生产者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惩处所付出的成本,使其不敢轻易违法。苹果公司屡次在我国被投诉保修缩水,被央视“3·15”曝光后依然百般推脱、抵赖;但就在最近,苹果公司在美国以5300万美元的天价赔偿,与就设备进水保修问题提起集体诉讼的消费者达成和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家电维修违法行为行政罚款的最高限额仅为3万人民币,可谓天壤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