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了一年前生产的食品,保质期恰好是1年,这算不算过期?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却难倒了许多人,一些相关职能部门坦言,从没遇到过这样的咨询或投诉,而被调查的众多消费者的回答也是莫衷一是……然而,扬中消费者张先生近日却提着这样一堆食品向消协投诉,并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通讯员 朱旭海 现代快报记者 林清智
15袋牛筋生产日期刚好一年
张先生介绍,今年6月12日,他在扬中市扬子中路的一家超市,购买了卤汁牛筋18袋,每袋售价20.50元。购买后发现其中15袋生产日期显示为“20120612A2”,包装袋上注明“保质期1年”,他认为,卤汁牛筋已过保质期1天,遂前往超市服务台要求给个说法,而超市方却不承认食品过期。
张先生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自己享受“退一赔十”权益,请求市消协帮助他责令超市退还购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075.00元。
保质期如何算,大家看法不一
张先生买到的食品到底算不算过期?镇江市消协展开了调查。被访消费者的意见有三种:一种认为,今年的6月11日就到了保质期;一种认为,要是算整整一年,今年的6月12日才到保质期;还有一种认为,今年的6月13日才到保质期,14日才算过期。
镇江市消协还请教了质监、食药监、工商等部门,他们坦言,“还没有遇到过类似的咨询或投诉”,难就难在,张先生的例子,其时间正好在一个临界点上,而《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也没有明确表述。
建议
使用不会产生歧义的标注方法
镇江工商局食品处处长锁勇就张先生的投诉,还谈了另外一种看法,他认为,像张先生碰到的保质期的标注方法相对落后,也容易产生歧义,希望更多的生产厂家借鉴“保质日期截止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请于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前食用”这样的标注方法,既不易产生歧义,也显得更温馨。
法官说法
到期不过期,索赔前提不成立
镇江市消协法律顾问陈红坚律师认为,张先生买到的不是过期食品,只是保质期到期的食品。因为在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中,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个相关的司法解释就更明确地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日计算的各种期间均从次日起算”。
为了给出最权威的回答,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又走访了润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燕飞,他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是对张先生案例的最高、最适用的法规了,今年6月12日只能算到期,6月13日才能算过期。根据这条法规和高院的司法解释,张先生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退一赔十”的要求,前提就不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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