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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趋向网络化公司化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发表时间:2013/9/2 15:09:02  访问:838人次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有关部门对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是,由于受低成本高利润的驱使,一些不法分子屡屡铤而走险。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从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获悉,2011年、2012年,南京全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共计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75件161人(其中2011年度12件,2012年度63件,较2011年增长425%),相关职务犯罪案件4件4人(另有1件正在侦查),提起公诉73件158人。

“这类犯罪多为共同犯罪,且多为家庭成员共同作案。75起案件中,有58件为共同犯罪,占受理总数的77%。”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严畅告诉记者,与之前的小作坊相比,此类犯罪有向网络化、公司化发展的趋势。“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办理的一起假酒案件就非常具有典型性”。

父子工厂化制造假酒

2011年6月,为了制造假名牌酒,安徽人江平、江涛父子以年租金10万余元的价格在南京市雨花台区租下一个近千平方米的厂房,购买了从制版到印刷,再到包装的整套设备,其中包括多平板印刷机、全自动晒版机、全自动显影机、环保型水溶性覆膜机等成套设备十余台以及生产运输用叉车两辆,并将上述设备装配后形成一条外包装纸箱生产流水线。同时,江平、江涛父子还通过南京一家纸业公司购得大批量瓦楞纸用做生产原料。

为了提高非法制造的产品仿真度、提高产量,江平、江涛父子还联系并雇佣了张某等8名具有一定印刷设备操作技能和生产经验的外来人员。自2011年6月起,张某等人根据江平、江涛父子安排,在生产流程中分别从事印刷机操作、烫金、模切、显影、制作模板等工序,共同制造多个系列名酒标识的外包装箱。至2011年12月,该制假窝点共制作并销售多个系列名酒外包装箱近10万件。

2012年2月21日,公安机关在该窝点内查获灌装好的多个品牌白酒共1400余瓶,涉案金额达140多万元。2012年7月,江平等人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两年6个月至缓刑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严畅介绍,75件案件中,有39件为制售假酒案件。但是,由于对假酒的定性争议较大,所以有不少案件最终都是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而不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决。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赵中民销售伪劣假酒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能提供以泸州丰窖酒厂生产的白酒灌装假冒茅台等白酒的证据,且未能提供质检鉴定证明,最终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结案。

家庭成员齐上阵造假

南京市检察院一份关于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75件案件的161名犯罪嫌疑人中,男性有112人,占70%;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共138人,占85.7%,但也不乏文化程度较高的犯罪嫌疑人,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犯罪嫌疑人共11人,占6.8%;本地人犯罪共计90人,占56%,绝大多数为无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

75件案件中,共同犯罪案件共计58件,占受理总数的77%,各个共同犯罪人为逃避打击,往往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其中,家庭成员共同作案占有较大比例。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去年办理的“地沟油”系列案件中,基本上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作坊生产,家庭成员共同犯罪,如丈夫负责收购废弃油脂和销售成品油,妻子负责熬油。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向网络化、公司化发展是一个非常明显的趋势。”严畅介绍说,玄武区人民检察院2012年办理的王伟销售假药一案,犯罪嫌疑人王伟就是通过淘宝网店“千草堂养发堂”销售假药,销售金额达10余万元。

据严畅介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背后的渎职犯罪也较为突出。75件案件中,有4起案件背后存在公职人员渎职犯罪问题。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办理的“瘦肉精”相关案件中,共有5名公职人员因玩忽职守被查办。

三难题困扰安全监管

严畅认为,之所以在高压之下仍有不法分子铤而走险,首要原因是犯罪成本过低。“这里面又包含两个因素,一是制假成本低但是利润高。如地沟油案件中,收购废弃油脂每斤0.3元,经过简单熬煮后就可以卖到4元至6元。除去各种成本后,纯利润在300%以上。又如大量的假酒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收购名酒酒瓶、以几元一斤的低档酒灌装到茅台、天之蓝等名酒酒瓶中,成本不过几十元,但卖出后即可获利多达几百元”。

“还有一个原因是,从目前办理的相关案件结果来看,犯罪嫌疑人获刑较轻,可能存在刑罚量与危害后果不相适应的情况。已提起公诉的158人中,32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目前法院已审结24人,其中最高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13人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5人被宣告缓刑),1人被单处罚金。”严畅说。

目前,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监管存在的三大难题,亦是此类犯罪猖獗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据严畅介绍,第一大难题是职能封闭割裂,导致协作配合难。“现有食品药品监管体系存在多头监管、职能交叉、职责分散、责任不清等问题。各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部署、工作重点不尽相同,除全国性专项行动外,难以在某一领域形成大范围、大规模的查处态势,无法有效打击当前产、供、销一条龙的制假贩假活动。特别是遇到棘手案件往往有互相推诿的情况,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不力”。

“第二个难题是信息沟通不畅,导致线索发现难。目前,由于网络技术、内部职能分工、执法信息保密等原因,执法信息未能及时、完整录入,导致执法信息共享平台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进而导致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不共享,造成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案件线索发现难。”严畅说。

“还有一个难题是执法手段有限,导致打击追究难。现有食品药品法律体系不完善,各部门又有各自的规章,往往对同一行为的性质存在不同的认识和分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为通常以行政处罚结案。”严畅说,尤其是被查企业不配合时,获取物证书证难度更大,往往只能就事论事,难以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甚至导致重要证据灭失,致使部分违法人员逃脱应有的处罚。“再者,由于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客观事实,行政执法人员往往忽视对行为人主观故意证据的收集,导致司法机关难以作出立案决定”。

■链接 五旬夫妇用硼砂制万余斤“毒面条”

本报讯 记者马超 通讯员沈娟 五旬夫妇陈某、胡某,经营着一家高筋生面店,生产的多种面条主要销往一些面馆。然而,为了使面条更筋道,卖相和口感更好,夫妇二人竟然在制作过程中添加有毒物质硼砂。短短3个月时间,二人生产的11500余斤“毒面条”流向了百姓餐桌。8月27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胡某和陈某。

7月17日,昆山警方接到一名男子报案,称其打工所在的生面店在制作面条过程中非法添加硼砂,并且已经持续了几个月,警方立即展开调查。7月23日,警方在该面店中查获硼砂一袋,并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胡某、陈某某。

据陈某交代,其知道硼砂对人体有害,所以他们自己从不吃添加了硼砂的面条。“添加硼砂只是为了面条更好销一点”。经昆山市检察院审查认定,陈某、胡某经营的高筋生面店,在三个月的时间里共生产含有硼砂的面条11500多斤,使用硼砂11.5斤左右。

据昆山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王宇嵘介绍,硼砂是一种有毒物质,如果连续摄入,蓄积在人体内,轻则导致呕吐、腹泻、红斑等,严重的将产生休克、昏迷等硼酸症。因此,国家明文规定,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硼砂。

□说“法” 整合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力量打击犯罪

面对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新特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难题,如何进一步加强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南京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严畅建议,在保持高压态势的同时,针对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难题,应采用联动模式,有效整合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资源、力量,在协调配合、信息共享、合力打击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力争从源头上减少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发生。

对于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食安办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不定期召开,由相关单位共同主持轮流承办。同时,行政执法成员单位应不定期向法院、检察院通报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应不定期向行政执法成员单位通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办理情况,切实做到案件资源共享,沟通及时全面。

同时,还应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罪案会商研讨制度。成员单位在依法查办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过程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能管辖范围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部门移送,并做好协助调查取证工作。对于是否构成犯罪有争议或者案件定性、法律适用等有分歧的,办案单位可以邀请成员单位就案件追诉标准、强制措施、证据的固定和保全及专业技术知识等问题进行专案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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