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新闻中心 >> 资讯 >> 政策导向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竣工验收项目剩余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  发表时间:2014/7/1 15:29:22  访问:912人次

渝审补发〔2014〕6号

 

 

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审批补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竣工验收项目

剩余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审补委,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竣工验收项目剩余资金拨付实施细则》经市审补委2014年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审补委

                     2014年6月5日


重庆市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竣工验收项目

剩余资金拨付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营经济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竣工验收项目的剩余资金及时足额支付,根据《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渝审补发〔2013〕3号)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通过竣工验收的市级统筹民营经济专项资金项目。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市审补委不安排拨付剩余补助资金,并有权追缴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区县切块资金可参照执行或制定相关细则。

第三条  企业申请。项目经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后,企业可向市审补委行文申请拨付剩余资金,并附全套验收资料、审计报告、验收证书及收款收据等。

第四条  主管部门审查。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审查企业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材料,出具验收情况是否属实、是否同意企业申请的意见并盖章。

第五条  市审补办受理。项目验收主管部门将通过审查的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应附件材料送市审补委办公室。

第六条  上网公示。市审补委办公室每月底将当月收到的通过验收申请拨付剩余资金的项目情况上网公示,公示时间5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补助资金总金额、剩余资金、验收组织部门、验收时间、验收意见、验收证书编号等。

第七条  举报质疑核实。收到对项目验收情况的投诉、质疑后,市审补办根据《市级统筹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对拟支持公示项目举报、投诉和质疑问题处理办法》,移交项目验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室牵头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对项目是否拨付剩余资金的明确意见。

第八条  资金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市审补办每季度末将项目信息及需拨付的剩余资金汇总后函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下达资金并直接将剩余资金拨付到企业。

第九条  市审补委办公室每半年进行竣工验收项目剩余资金拨付对帐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确保资金准确拨付。市财政局要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十条  本细则由市审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更多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重庆食品安全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请输入关键词进行搜索!
苹果真是熟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