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索要十倍价款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正是这一惩罚性条款,让近年来逐渐淡出公众视野的“职业打假人”卷土重来。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十倍赔偿案件中,“职业打假人”的身影越发频繁出现,他们有的专门购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诉讼;有的甚至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然后要求索赔;有的甚至以“咨询”名义开起了公司。
除了职业打假人,网购食品、越洋购买食品等新问题同样凸显出来。而这类案件中,原告胜诉率约为30%左右。
如何让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十倍”赔偿真正发挥其作用,相关部门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
一个“职业打假人”的维权样本
沈某就是一名职业打假人。他在上海法院系统有多起案件,官司有赢有输。
两年前,沈某在某超市购买了27盒“哥氏3合1即溶咖啡”,付款1401元。他发现包装盒上的中文标签有点问题,标签中“能量”中文标识为“170KJ(85Kcal)”(即170千焦85千卡),但英文标识为“90Kcal/380KJ)”(即90千卡/380千焦)。
在用掉7盒咖啡之后,他向工商部门举报,经销商受到行政处罚。沈某此后提起诉讼,要求退还货款及十倍赔偿共计1.5万余元。
“商品标识错误行为属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畴,与本案买卖合同的处理无直接关联。”法院认为,中英文“能量”标识确实存在不同,但沈某并无证据证明咖啡本身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从而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损失,因此未支持沈某。随后,超市给予退货处理。
另一起案件中,沈某获得胜诉。去年1月,沈某在某超市购得“德芙原粒杏仁巧克力分享装”13件,之后又在该超市其他门店购买4件类似产品,共花费491元。值得注意的是,虽买的是杏仁巧克力,但发票上显示的是“巴旦木巧克力”。
巧克力外包装的配料表显示,该巧克力的配料包括杏仁等,沈某认为所含配料并非杏仁,遂提起诉讼要求退款及十倍赔偿共计5404元。审理中,超市方确认涉案产品中的杏仁实际为扁桃仁(巴旦木)。
“杏仁与扁桃仁完全是不同品质的食品,食用风味、功效、营养价值、产量等均不同,该配料表的标注属于虚假,该食品的名称也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作用。”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销售商应当对所售商品尽严格审查义务,对于涉案食品标注是否虚假应属有能力进行甄别,事实上发票,也证明其对涉案食品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属于明知。据此,法院支持了沈某的诉请,超市应支付5404元。
“他们大量购入同种食品,并不是为了自己吃。”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食品安全法》十倍赔偿案件呈现出明显的职业打假特征:首先,打假人非以个人食用为目的,多次、多处、大量购买同种食品,特别是价格较高的保健食品;其次,打假人购买时主动联系公证机构固定证据,购买后积极向工商、质监、药监部门举报食品质量问题,联系媒体介入报道;最后,在取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处理通知书后,对该食品的不同销售者或同一销售者的不同门店集中提起规模诉讼。
“这本身无可厚非。”一些法律界人士也表示,“职业打假人”的诉讼,应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而不是因其身份有所差别,这本身也是对食品安全问题合法、规范的另类监督力量。
但一些法官指出,审判实践中发现个别人员故意携带过期食品进入超市再予以购买,以此向超市主张赔偿,这种行为则并不值得鼓励。
网购越洋食品
易引发纠纷
2013年8月,谭先生通过网络从永恒公司购买了3件美国原装进口Forever永恒纯天然蜂胶丸正品蜂胶原胶,总价688.8元。收到食品后,他发现配料中含有蜂胶粉,而蜂胶是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的,且永恒公司未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
在向卫生监督所进行投诉后,永恒公司虽然有进口食品标签确认书和美国芦荟公司授权书,但未能出示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部门责令永恒公司将索证不齐的永恒蜂胶下架。
此后,谭先生提取诉讼要求退货并支付十倍货款赔偿。法院认为,永恒公司向谭先生出售未经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并取得合格证的进口食品,违反销售进口食品的相关法律规定,永恒公司退还谭先生688.8元,并赔偿6888元。
搜索网络,很容易找到各类进口食品。然而2010年以来,上海市一中院共审结涉食品安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件35件,其中涉及网购的不在少数。
这些案件中,部分经营者销售无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部分经营者销售的保健食品在标签中宣传该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日趋增强,也是引发此类案件增多的一大原因。随着互联网应用的普及,消费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更为畅通,维权意识日趋增强,更倾向于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不过,消费者往往对法律条文理解有误。不少消费者认为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规范要求属于《食品安全法》 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故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瑕疵为由提出索赔,而司法实践通常从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等实质条件判断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譬如,对于标签的争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中规定,消费者可提起索赔,但“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十倍赔偿案件审理
存在四大难点
有统计表明,《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颁布实施以来,它的十倍赔偿条款实际上发挥的作用并没有预期的好,实际上原告胜诉率是比较低的,大致为30%左右,有时甚至更低。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这一条文的适用出现了非常大的分歧。很多相似的案件,实际判决结果却差异巨大。对同样的法条,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分歧?
“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观点的分歧。”在分析了该院自2014年审结的15件此类案件后,上海一中院法官刘江发现,审判实践中存在着四类难点:
第一,销售者是否明知难判断。《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者承担十倍赔偿金责任的前提是其明知所售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由于消费者对销售者是否明知较难举证,导致司法认定较难。
第二,赔偿是否以损害为前提存争议。《食品安全法》关于十倍赔偿的条文没有明确必须造成消费者损害。但有观点认为,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消费者请求惩罚性赔偿必须以造成实际人身损害为前提。若消费者仅购买了不安全食品而未遭受损害,则不得请求价款十倍的赔偿。另有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法》是特别法,应优先于《侵权责任法》适用,只要消费者购买到不安全食品且符合法定情形,就可主张十倍赔偿。
第三,对“标签瑕疵”的处理不统一。有观点认为,食品标签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者有能力发现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却销售该食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有观点认为,标签内容的瑕疵与食品本身的安全性属不同概念。标签所标注的营养成分不准确,并不足以造成食品安全隐患,不应适用十倍赔偿。
第四,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难认定。由于食品安全标准并不统一,《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的定义又较为笼统。在欠缺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应由谁判断、如何判断以及依何种程序判断,在实践中存在一定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