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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野味儿”,要不要禁?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6/1/5 13:51:48  访问:663人次

穿山甲、白鳍豚、浣熊、水貂……曾经穿梭于高山水域、奔走在森林草原的野生动物们,正越来越多地化作一盘盘饕餮“野味儿”、馈赠亲朋好友的“佳品”。随着近日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野生动物保护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于1988年通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曾在2004年进行过一次修改。此次时隔10余年再度修改,力度不可谓不大。其中,禁止违法经营利用及食用野生动物、调整野生动物保护名录、野生动物保护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等条款,被业界寄予厚望。

野生动物“利用”之争

残忍杀害、食用野生动物,“野味噱头”“野味经济”屡禁不止。分析其原因,有专家直言,“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未跟紧时代步伐”。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增加一条规定:“利用、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并明确对违法经营利用、食用及走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其中“利用”二字,国际人道对待动物协会中国政策顾问李坚强表示反对,他认为,这是野生动物保护的漏洞。

“很多发达国家是完全禁止利用野生动物的,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有两大目的,一是保护,二是利用。”李坚强称,这样易使不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用合法的经营来掩盖不合法的贸易,比如“活熊取胆”,就是打着“利用”的口号来牟取私利。

同样属于“利用”,动保网联合创始人张丹不赞成食用野生动物。她说,野生动物作为食品并没有特殊营养,有些野生动物本身就不适宜食用,有的动物体内含有有害微生物,食用后还会对人体造成危害。

对于利用野生动物来作保健品,中国保健品协会秘书长袁宏伟认为也有不合理之处:“野生动物并不是制作保健品、药品的唯一来源,草本植物保健品完全可以取而代之。我国已研制出了部分替代性质的植物性保健品,其作用和功效与动物制品并无区别。”

“保护野生动物与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并不矛盾,合理利用并不会造成野生动物种群危机。”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朝霞反驳称,在保护优先的情况下,可以合理利用。当然,利用需要区别对待,一二级野生动物应严格保护,禁止利用,三四级可合理利用。

栖息地保护终“入法”

野生动物遭受的重要威胁之一,便是生存空间被人类侵占和压缩,它们破坏农作物、伤害当地居民的情况时有发生。

因此,修订草案增加了保护有重要生态价值的野生动物、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规定。

“如果破坏了动物的生存环境,某些具有特定习性的野生动物就很难生存,其危害不亚于盗猎滥杀。”杨朝霞认为,过去往往以编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为主,修订草案规定栖息地的保护尚属首次,这是非常大的进步。

“国外不少国家早已明文规定栖息地保护,并以栖息地面积来规定种群数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周珂认为,将栖息地保护加入进来更为科学,更符合生态平衡的需求。

除了增加对栖息地的保护,修订草案还调整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修订草案第十一条规定,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提升到法律高度,值得称赞。名录从1989年实施至今,20多年从未修订过,而野生动物状况已发生了变化,部分濒危动物无法获得与之匹配的保护。”李坚强认为,名录调整可以有效缓解部分野生动物不受重视的境况。

修订草案中名录应5年进行一次评估的规定,得到专家的一致赞同。“根据动物的生理周期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5年时间里,野生动物会有一个比较大的变化,积极作出调整很有必要。”周珂说。

在杨朝霞看来,立法硬性规定名录5年进行一次评估,将形成有力的制度约束。

不以利用为繁育目的

修订草案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和资金,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杨朝霞称,这一规定是十分人性化的考量。“但这并不意味可以大肆繁育野生动物,更不可将利用作为繁育目的。”

对此观点,周珂表示赞同:“人工繁育应是为了保护濒危的野生物种免遭灭绝,而不应以资源利用为目的。”他认为,野生动物不应成为中医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寻找可代替的草本植物。

杨朝霞也注意到,部分不法分子利用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盲目扩大经营以此牟利,从而刺激带动了非法交易的市场。随后,杨朝霞话音一转:“虽然人工繁育具有一定危害,但不能全然摒弃,应合理规划利用并加强监督管理,并研发推进更加科学的繁育技术。”

中央财政应予以补助

“对因保护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害,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或者实行相关政策性保险制度,中央财政予以相应补助。”修订草案规定。

对此,周珂解释称,野生动物保护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需要当地政府配合执行,是一项考验当地政府的长期性工程。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状况的不同,修订草案规定中央在资金上应予以相应补助,这一点考虑得十分细致。

野生动物较多的省份,自然环境保存较好,城市化进程相对缓慢,也正因如此,其财政本身比较困难,让当地政府出资补贴受损害的居民和农作物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如果补贴落实不到位,极易出现居民以暴制暴、伤害野生动物的情况。”杨朝霞认为,中央补贴可以有效避免此种行为的发生。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实际损失费用补偿受灾群众,不能低估补偿款,也不能象征性补偿,以保证中央经费得到有效利用。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全民更是国家的资源。在法律上落实由中央财政补贴损害,充分显示出我国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立场和决心。”周珂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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