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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等10余类食品

来源: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表时间:2016/8/1 10:50:13  访问:820人次
    卤菜摊、豆腐坊、小面馆……这些食品摊贩和小加工坊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但是却因为其个体小、数量多、相关监管不到位,导致各类问题食品流向市场,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立法监管这些食品加工小个体。7月25日,《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审议。 
  贯彻“四个最严”要求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夏永鹏在对该条例进行说明时表示,此次立法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特别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治理“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根据食品小作坊和食品小摊贩“小、多、散、乱”的特征,条例草案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服务职能,立法突出以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市实际,增强可操作性,解决目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三小”将全部被纳入监管
 
  条例草案首先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 
  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食品摊贩,主要是指无固定店铺、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 
  按照这一界定,日常工作中统称的“三小”(小作坊、小摊贩、小餐饮)将全部被纳入监管范围,从而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全覆盖。 

  进一步明确三级政府管理权责
 
  在此基础上,条例草案明确了市、区县、乡镇三级政府分别承担的管理职责,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管; 
  市政部门负责食品摊贩占道经营的监管; 
  卫生部门负责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 
  夏永鹏介绍,考虑到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点多面广、监管难度大、敏感问题多等,条例草案强调了区县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要求区县政府统一规划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等十余类食品
 
  对于食品加工小作坊,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达到准入条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生产活动。生产中,要严把原料进货、生产过程和食品出坊等关口,并做好进货查验记录、生产经营过程记录、销售记录,以及生产首批食品检验。 
  考虑到食品小作坊生产条件简单、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罐头食品、冷冻饮品、速冻食品、果冻、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10余类高风险食品。 
  条例草案要求,食品摊贩在开展经营活动后,要主动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在经营中要公示备案卡,遵守相关经营要求。 
  目前该条例还在审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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