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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过期食品不销毁?最高罚10万元!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  发表时间:2016/8/12 15:21:41  访问:543人次

“过期和即将过期的食品如何监管”备受市民关注。近日,市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该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出,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该自行销毁或者委托销毁过期食品;而且大中型超市每季度都要公示销毁过期食品情况;违反规定,不销毁过期食品的,最高可罚款10万元。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
        食品临近保质期 商场须明示
        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期限:
        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广州出台的《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明确,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规定的期限: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保质期不足2天或者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实际生活中,食品经营者大多以折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但未必会告知消费者该食品已临近保质期。为此,《办法》规定,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分类集中陈列出售。所谓大中型食品超市,是指综合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专营或兼营食品超市。
       《办法》同时规定,未按要求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过期食品要销毁并视频记录
        实践中,食品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超过保质期食品退给食品供应商已是食品行业的惯例,且主要以大中型食品超市退货为主。但是,退货会增加食品安全风险。因此,《办法》规定禁止食品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回给食品供应商。不过,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仍然可以退货。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办法》明确,超过保质期食品要自行销毁或委托销毁,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消费者因误食而影响身体健康。
        根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确保其不得用于食品生产,并建立销毁记录,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图片资料。销毁记录及图片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销毁后的食品应当依照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大中型食品超市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还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此外,未按要求对销毁情况进行公示的,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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