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遏制过度包装最为有效的措施是立法,而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一部统一的包装法,对包装行业所涉及的法律规范散见于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一些零散的行业法规和规章、标准中,这种立法的滞后性非常不利于过度包装的有效防范,因此包装法的出台迫在眉睫。
国外包装立法经验:明令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具体、严格,强调可回收性:德国作为欧洲第一个对有关包装废弃物立法的国家,从包装的源头——设计着手,对包装设计产业化的材料损耗进行限制,规定包装必须采用可回收和可循环使用的材料。其包装法还规定,如果一次性饮料包装的回收率低于72%,则强制性的押金制度必须实行。
美国的联邦法律明确禁止欺骗性包装,规定凡包装体积明显超过商品本身的10%以及包装费用明显超出商品的30%,就应判定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业欺诈”,即欺骗性包装。美国各个州制定的包装方面的法律中也有这方面的规定。
日本的《包装新指引》对包装体积和包装价值作了详细的数据规定:容器内的空位不应超过容器体积的20%;包装成本不应超过产品出售价的15%;包装应正确显示产品的价值,以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日本在《商品礼盒包装适当化纲要》中规定:包装容器的间隙原则是不可超过整个容器的20%;商品与商品之间的间隙必须在1厘米以下;商品与包装箱内壁间隙必须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装费用必须在整个产品价格的15%以下。
迄今为止我国有3项针对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月饼强制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通则》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但由于缺乏有关包装的统一法律规制,没有明确具体的立法精神,很难有效控制过度包装问题。
我国应尽快出台包装法及配套措施,法律具有规范性和标准性,立法的完善使企业在包装生产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目前,我国需要尽快制定、出台包装法,就包装法律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并在这一法律框架下,根据不同的问题进一步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以形成法律法规标准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包装法律体系。在立法时我们不妨学习、借鉴一下他国的成功经验:严格的量化规定保证执法工作的可操作性;对“欺骗性包装”的认定和处罚为消费者提供侵权救济的途径;抵押金制度的强制实行引导人们改掉使用一次性饮料包装的消费习惯,转向更有利于环保的可多次使用的包装;追究生产者的环境责任,激发包装生产商简化包装的内在动力,从而在源头上对包装废弃物实行有效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