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日,《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虹鳟列为三文鱼,引发了广泛争论。上海市消保委昨天(21号)召开了“消费听证会”,召集多方公开讨论此事。
上海市人大代表、消保委委员、消费者代表、专家、行业代表以及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等各方就对“三文鱼”定义之争展开讨论。听证会也将虹鳟是不是三文鱼争论升级到了2.0版。那么,虹鳟为什么会被列为三文鱼?消费者对此是否买单?争议持续升级,虹鳟能在三文鱼团队里待下去吗?
反方:三文鱼有具体类别
虹鳟到底是不是三文鱼?这一基本定义引起了与会专家之间的交锋。上海海洋大学食品学院水产品加工及贮藏工程主任陈舜胜教授认为,从学术角度和历史角度来看,虹鳟鱼都不能被列入三文鱼的范畴,并且大众已经接受了约定俗成的狭义定义,没有充分的扩展理由。
陈舜胜向中国之声记者表达了观点:“它的特征就是海里长大的,经过海淡水洄游的,还有肉是红颜色的冷水性鱼类。现在大家争议的节点就是三文鱼的名称,欧洲引进的时候其实是狭义的,当时是对着大西洋鲑这条鱼来命名,这叫三文鱼。而不是把所有英文的Salmon都叫三文鱼。”
正方:三文鱼只是约定俗称的俗名,没有明确定义
然而《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三文鱼分会理事郑维中则表示,三文鱼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俗名,目前来看代表的是一种类别,无法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因此他们是将之前市面上按三文鱼名称在卖的鱼进行了名称上的规范。
郑维中说:“既然是一个俗称,俗称我们当初也是认为名字不是我们自己来定的,俗名上你就非常难界定哪个对哪个不对。我们就是把现在市场上,在以三文鱼名义来销售的,包括大西洋鲑、虹鳟、和其他的鲑鳟类,其实都在市场上有人在用三文鱼的名称在卖,那么协会要规范这样一个市场。”
消保委:大多数消费者否认虹鳟归入三文鱼
然而,在团体标准出台前,尽管市场上有不同种类的鱼都作为“三文鱼”在卖,但是消费者是否对此认可,而能够如郑维中所说,市场上所有在卖的“三文鱼”都属于约定俗成的俗称呢?
从上海市消保委前期的调查来看,事实并非如此,有83.6%的消费者认为将虹鳟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陈舜胜也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我觉得把虹鳟鱼列为三文鱼,原来是两条鱼,老百姓没有接受,而他们认为老百姓已经接受了,这是争议之一。2004年上海市水产行业协会就把虹鳟列入三文鱼是假冒伪劣,上海市水产行业协会是把这个东西当做假冒伪劣来打击取缔的,那么这怎么来解释。当时取缔,现在为什么是一种了?”
他还表示,《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中,如果将市面上以“三文鱼”名义流通的鱼就定义为三文鱼,那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即便参照国外的标准,例如在美国,虹鳟就不能标注为三文鱼。陈舜胜:“因为品质不一样,生态不一样,就是你能认定这是一个种类吗?或者把虹鳟放到三文鱼的依据是什么?美国现在市场上它规定虹鳟不能标注三文鱼,这是美国FDA明确讲的。”
律师:行业标准恐成为以次充好依据
上海市消保委常务委员、上海联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宪表示,一旦团体标准将原本市面上种类繁多的鳟鱼、鲑鱼都定义为三文鱼,这对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都是一种侵犯。
他认为,对于“三文鱼”定义有学术争论可以,但三文鱼是在市场流通的产品,需要首先考虑到消费者的权益。因此行业协会是要制定标准,澄清误解。然而,团体标准的出台非但没有解决公众的疑惑,反而产生了容易被不良商家利用的漏洞。
江宪:“因为专家说虹鳟鱼就是三文鱼,不良商家就把虹鳟鱼和三文鱼就混在一起了。我卖给你虹鳟鱼也就是三文鱼。那么既然能分的这么清楚,那我们为什么不标注虹鳟鱼,不标注大西洋某一种具体的名称呢?”上海市消保委的调查也证实了消费者的担忧,有73.43%消费者担心企业会借机误导消费者。
上海元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海也表示,目前在类似案件的判决中,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会成为判断产品是否“以次充好”的依据,过去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有消费者对买到的三文鱼是大西洋鲑还是虹鳟有所质疑,提出诉讼,会经过一系列的科学检测。而如今,在团体标准出台后,目前作为对“三文鱼”定义的唯一标准,会成为判决依据。
与会人士:如何防止商家浑水摸鱼
对于这些质疑,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方面表示,根据《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要求在商品标志“三文鱼”后,以括号的方式标注种名。然而,与会的人士纷纷质疑这一方式的可操作性,多数消费者食用三文鱼的场景并非都能见到包装。陈舜胜:“他先把这些归到三文鱼,然后再分种,是不可能执行的,比如我先端出来一盆鱼,说这是三文鱼就是三文鱼了,我怎么知道是粉鲑、虹鳟,没办法知道,老百姓标注的没法看到。这实际是不可操作的,到实际情况下就是浑水摸鱼了。就是要讲清楚,这是三文鱼,这是虹鳟鱼就解决了。”
对此,上海市人大代表许丽萍建议,可以用其他名称系统来命名狭义三文鱼定义以外的鱼类,而不应该把消费者已经接纳的定义范围扩展。“我们可以通过另外的命名和管理来管理好它。而不是把现在我们市民所接纳的三文鱼的范围把它扩展。都把我们反而搞混了,消费者的东西应该是越简单越好。”
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顾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授王亚民则认为,目前的团体标准更适合行业内部使用,应当出台更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至于涉及到的团体标准,可能更多的是在行业内部,企业内部使用可能相对比较好点,它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的话,还是应该有一个有法律效力的标准来规范和定义三文鱼。”
听证会现场,面对如此大的争议,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副秘书长陈丽纯表示,目前标准已经发布,他们暂时没有推迟和修改标准的决定。
记者:付闻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