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中午,陈女士到单位附近一家超市买午饭,顺便挑选了8根2元的火腿肠,由于时间匆忙结完帐便离开了超市。等到把火腿肠发给同事食用后,一位细心的同事告诉她“火腿肠过期两天了。”陈女士仔细一看,火腿肠生产日期为2011年12月22日,到2月22号便过期了。“过期的食品还能摆着销售?”陈女士再次折回超市再次购买了4根,这四根也全部过期。
拿着买来的“证据”和购物小票陈女士到环翠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随后商家赔偿陈女士全部购物款的十倍共计2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