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食安促发(2012)3号
各区县经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商务局、食药局、食品工业园区、食品生产经营等相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食安办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的通知(食安办[2011]17号)文件通知要求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食品安全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我会制定了《重庆市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员资格考核的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食品安全 资格考核 暂行办法 通知
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秘书处 2012年2月27日
重庆市食品生产经营等单位食品安全
管理员资格考核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提高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流通、餐饮等相关企业(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是指经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指定的培训考核机构或食品安全专业机构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二章设置要求、职责和权利
第五条 食品经营单位根据其生产经营规模和范围。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每100名以下含100名生产工人配一名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标准配置。不足100人的可以配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企业的产值大小及产品的性质(包装和保质期等)不同配备相应人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销售企业为保证食品产品在运输、库存、配送、上架等各环节中的安全,必须配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按照企业的产值大小及产品的性质(包装和保质期等)不同配备相应人数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餐饮企业的负责人必须通过有关食品安全的培训和考核。厨师应具备食品营养师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资质方能上岗。并鼓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通过培训考核合格后兼任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必须通过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培训考核及证书的等级根据所从事相关行业时间长短不同,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共3类。
第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所从事的行业须与其培训考核类别相对应,不得跨行业从业。
第八条 凡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申报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凡年满20周岁以上,取得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三年以上,或取得初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一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申报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凡年满23周岁以上,取得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五年以人上,或取得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证书两年以上,经用人单位推荐,可申报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在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期间二年以上没有出现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的,方可申请)。
第九条 食品经营单位须为食品安全管理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研究解决其提出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问题。食品经营单位变更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提前选配符合要求的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在变更后15日内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档案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
(一)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二)协助组织定期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三)参与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负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负责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
(六)负责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组织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
(七)负责指导、监督企业各部门建立健全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台账及各种档案,做好各种检查记录存档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相关检查记录;
(八)负责所在单位发生疑似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事故时,
及时向卫生及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九)负责收集、整理、宣贯各种食品安全资讯,对高危、敏感、季节性及公众关注度高的食品进行全天候跟踪核查。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监督管理部门上报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
(十)负责与保证食品安全工作相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所在单位拒不改正的,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有权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
(二)履行职责时,任何人不得对其职责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干涉、阻挠。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有接受食品安全法律和其它相关知识培训的权利,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有义务支持该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员接受相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并为其学习活动提供各种便利。
第三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考核由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委托重庆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卫生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重庆分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大纲和考核要求应当包括与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专业知识和日常管理技能等。考核要求由重庆市卫生局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制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参加培训,必须遵守培训纪律,不得缺课,凭全勤的培训记录,参加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考核。
第十五条 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负责审查考生的申请材料,统计和公布考核结果,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及时公布考核时间、地点等事项。对考核合格者统一发放食品全安全管理员《专业技能证书》,并将电子数据在(重庆食品安全网或诚信重庆网)上进行发布。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自觉学习国家新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每二年须参加一次由考核机构统一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更新考核。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食品安全促进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