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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杂谈

来源:重庆食品安全网  作者:小L  发表时间:2012/7/16 14:15:36  访问:977人次
 

 

   像“供港食品”一样建立起一整套环环相扣、无缝对接、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必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最高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打击食品安全犯罪力度,深挖和严肃查办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背后的职务犯罪。

   应该说,面对呈现管涌态势的食品安全事故,司法机关一直很努力、很作为,频频发布“檄文”。仅仅针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最高检去年3月刚刚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活动的通知》,现又再次发文。

   司法部门如此重视食品安全事故背后的职务犯罪,从另一侧面告诉公众,食品安全问题无良商人扛不下所有的罪。

   事实上,透过不断曝光的案件不难发现,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往往都和地方相关监管人员的渎职行为勾兑在一起,重大安全事故总存在“不作为”玩忽职守、放任自流,或“乱作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违规为企业办理许可证,或对违法行为睁眼闭眼,或为违法企业打掩护……如2010年年底被曝光的“昌黎葡萄酒造假事件”,当地假葡萄酒“地下产业”已存在多年,“声名在外”,并拉动当地酒精、食品添加剂、假冒名牌葡萄酒标签等相关“产业”,当地的监管部门居然“毫无知觉”,直到媒体曝光之后,才“高度重视”。

   最高检去年曾表示,危害食品安全渎职犯罪的特点是窝案串案多。像河南省检察机关在“瘦肉精”事件中查处渎职犯罪嫌疑人26人,都是从事畜牧监管的人员。“食品安全案件窝案串案多,查办一人,能够带出一串一窝”。集体腐败,窝案、串案多,概括起来不外乎有两种可能:一是和国土、交通等一样,部门“油水”太多,容易“滑倒”;二是体制不顺,先天缺陷,“躺着也中枪”。两种原因都有,食品监管部门显然后者多于前者。

   摒除权力与腐败的天然亲和力不说,食品监管部门玩忽职守等职务犯罪,还有两大原因不能不提。外因在地方政府,内因在体制本身。“有奶便是娘”,一些地方发展经济中的“唯奶主义”,诱使他们在保障地方财政收入与公众食品安全之间,把前者放在更优先的序列。“泛重商主义”的结果轻则“道德贫血”,重则“法律失灵”,对企业过度保护甚至袒护。君不见,往往食品安全事故之后,常常地方主动“献身”,为企业擦“屁股”、当“孝子”。为配合上峰的“重商情结”,地方食品监管部门也只能当“乖乖仔”,顺着“奶娘”的意思。


   将“腹腔镜”探入监管体制内部,我们不难发现,食品安全监管事件簿上密密麻麻写着四个字:“养鱼执法”。为有鱼儿吃,就要把鱼养大;为了有钱花,就不能对食品安全违法苗头赶尽杀绝,而是坐等行为严重之后再“祭刀”,这就是数年来目睹食品安全监管之“怪状”。监管者与违法者角色定位是“猫鼠关系”,利益上却是“蚂蚱联盟”,可以说“养鱼执法”是“执法经济”诞下的畸形儿。不难想象,把公众的食品安全重任交付一群每天醒来的第一件事就是想如何完成“创收”任务、多发福利的人,是一件多么滑稽的事。行文至此,窝案串案之前世今生昭然若揭。

   惩前毖后,作为事后补救,严惩职务犯罪对保障食品安全的作用是肯定的,同样肯定的是:假如将更多精力放在事前约束,像“供港食品”一样建立起一整套环环相扣、无缝对接、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必将有助于提高食品安全保障,减少职务犯罪。两得其所,岂不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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